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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地重劃區土地應繳差額地價分期付款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劃二字第10200227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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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農地重劃區土地應繳差額
    地價分期付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如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等因素無力一次
    繳清差額地價款,得於原規定繳款期限內申請分期付款,經本局核准
    依原定期限內先繳差額地價款百分之二十以上,其餘分三年十二期,
    以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繳。
三、分期付款按照當期繳款書填發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小額定期儲
    金三年期機動利率年息百分比計收利息。
四、辦理分期付款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繳清全部差額地價款後,本局囑託地
    政事務所塗銷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
    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登記」之註記。
五、土地所有權人先繳納百分之二十差額地價款後,應於十日內簽訂差額
    地價分期付款契約書。
六、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期應繳差額地價款除自願提前繳納者外,應依契
    約書所定分期付款之日期按時向本局領取繳款書,向指定行庫繳納,
    逾期繳納差額地價款者,除依第二點計收利息外,並依下列規定加收
    滯納金:
(一)逾期三日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按本期差額地價款額千分之五計算。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本期差額地價款額千分之十計算
      。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本期差額地價款額千分之二十計
      算。
七、分期繳納,其中任何一期差額地價款逾期三個月經本局定期催告仍不
    繳納者,本局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及契約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