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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排水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規字第103022501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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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於排水集水區域內之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
    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逕流量之排水計畫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管轄之河川
    、排水道、雨水下水道或其他經水利局指定之排水道。
三、土地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其排水計畫書應送水利局審查,並繳
    納審查費。但依水土保持法提送水土保持計畫者,不在此限。
    開發行為屬土地變更使用計畫者,應將其原開發使用面積合併計算。
四、土地開發跨越兩個以上之排水集水區域者,其計畫面積之計算,依下
    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增加之逕流量匯入單一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發面積合
      併計算之。
(二)增加之逕流量分別匯入兩條以上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
      發面積分別計算之。
五、申請排水計畫審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水利局提出:
(一)排水計畫書五份。
(二)自主檢查表一份。
(三)開發計畫相關書圖一份。
(四)其他經水利局指定之文件。
六、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利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一)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三)未繳交審查費。
七、水利局為審查排水計畫,得設審查委員會為之。
八、排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水利局發給許可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由水利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開發計畫經目的市業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未依核定之排水計畫內容辦理者。
九、排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利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期限補正資料。
(二)未依規定製作排水計畫書。
(三)未能完全削減開發後洪水期間所增加之逕流量。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十、排水計畫經核定後,需變更原申請內容者,應製作差異變更對照表,
    報水利局許可。
    前項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送排水計畫審查:
(一)計畫面積變更幅度逾百分之十,或變更逾一公頃者。
(二)土地使用變更致開發後排水洪峰流量變更幅度逾百分之十者。
(三)計畫變更對排水及減洪設施之功能,有不利影響者。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水利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