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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
特依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樹木保護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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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認定審查事項。
(二)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及復育計
畫等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擬定。
(四)其他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
及重大違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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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
任;ㄧ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機關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機關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機關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機關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機關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機關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六人。
(八)相關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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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之,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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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設工作小組,協助委員會辦理受保護樹木認定、移植及認養
等各項審議工作,召集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成員六名由本委員會外
聘委員輪流組成;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農業局人員兼
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指示,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
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農業局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相
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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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不定期開會,以每年開會四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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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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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人
員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得派員代理。
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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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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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
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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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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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