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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工作勤務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200497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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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台(七九)內警字第八七三九一二號函
    頒「警察機關派遣專責警力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工作實
    施計畫」。
二、任務
(一)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
(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依法取締查處。
(三)協助排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取締時遭受暴力威脅、抗拒之障礙
    。
三、勤務方式
(一)聯合稽查:
    由保安警察大隊派遣警力二至三名配合執行稽查勤務,並律定由小
    隊長以上幹部帶班,於抵達稽查現場時,由帶班幹部即時通知轄區
    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當地分駐(派出)所人員立刻到場共同稽
    查,並由轄區分駐(派出)所人員就警察權責(妨害風化、賭博或
    違反刑事法令等)部分評分、註明查察意見並簽名。
(二)商業行政檢查(複查)勤務:
    因業務屬行政調查工作,依據市政府一○一年二月份「公安聯合稽
    查小組聯繫會報」會議決議,僅須由保安警察大隊警力配合執行稽
    查勤務,並就複查紀錄表內有關警察權責部分執行查察並簽名,毋
    須通知轄區分局人員到場。

四、執勤要領及注意事項
(一)依據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
    日期及時間,配合辦理。
(二)配合稽查勤務之員警,執行任務應穿著制服,並佩帶必要之警用裝
    備,執行特殊任務須佩備其他警械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
    本局依規定辦理。
(三)落實勤前教育,勤務帶班人員於執行勤務時洽查稽查性質,並依勤
    務方式之權責分工落實執行。
(四)應依稽查紀錄表稽查項目查察是否「涉有妨礙善良風俗(化)、媒
    介性交易、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涉有妨礙安寧秩序行為」、
    「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及「深夜十二時以後容許
    未滿十八歲者進入」等項目。
(五)配合聯合稽查小組帶隊官及稽查人員進入商家後,執行稽查前應表
    明身分並注意禮貌,並說明為例行性公共安全聯合稽查,請現場負
    責人或工作人員配合執行,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如發現現場業者
    或消費者等人員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
    形,經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依該法實
    施身分查證。
(六)如有發現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依法定程序處理查
    察,並交由轄區分局接續偵辦,查處後於稽查紀錄表註明。
(七)業者違反商業、建管、消防及衛生等法規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人
    員查報取締。
(八)配合聯合稽查勤務員警,應將出勤之時間、地點、執行情形及取締
    成果等,詳載於工作紀錄簿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