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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有效管制社會局及所屬機關
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處理機密及敏感文書處理程序,以免公務資訊外
洩,造成機關損害,特訂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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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之多功能事務機器係指集印表機、掃描器、影印機、傳真
機及電子郵件等多功能事務於一身的辦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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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局及所屬機關設置有多功能事務機者,均應指定管理人負責維護
並管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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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傳送,但機密性文件如因時效
性需要,確有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傳送之必要時,應經單位主管核準
,並詳細記錄傳送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等項目,
並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及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
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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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功能事務機器故障或損壞,洽請委任廠商派人送修、租用、歸還、
轉贈及報廢時,該多功能事務機器之指定管理人應比照個人電腦硬碟
處理,澈底將內含儲存裝置資料格式化,凡報廢者儲存裝置應進行銷
磁與實體破壞後再辦理,以防止資料外洩、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
密性資料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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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而造成洩密情事發生,應立即採取通知政風室及
相關單位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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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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