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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健全社會局及所屬機關之監視
錄影(音)系統設置,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辦公處所安全,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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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監視錄影(音)系統,指社會局及所屬機關為維護辦公
處所安全自行設置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但本府秘書處設置管
理之市政大樓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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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局及所屬機關監視錄影(音)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
會秩序、預防及偵查犯罪有必要者為限,且應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之適當方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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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局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聯繫廠商辦理定期維修監視
錄影(音)系統並做成維修紀錄,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至少為一個
月;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應負保密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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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視錄影(音)系統攝錄影音資料之利用,應於核准設置目的範圍內為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核准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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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視錄影(音)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嫌
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管理人
員應予配合辦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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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