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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協請區公所查報未登記工廠作業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工字第111006569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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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請臺中市各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查報未登記工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區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三、區公所主動查報流程:依各區實際狀況每半年查察一次,將彙整表(
    附件1)及相關資料於每年5月10日及11月10日前函本局彙辦。
四、評比方式:本局每年12月依「本局協請區公所查報未登記工廠評選績
    優區公所評分標準表(附件2)」進行評比,依評比結果選出績優區公
    所前三名予以獎勵。
五、獎勵方式:
(一)個人部分:由績優區公所提報績優承辦人員,每區各三名,依推薦順
    序予以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嘉獎一次,陳報市長公開表揚。
(二)團體部分:績優區公所陳報市長公開表揚,並發給第一名相當於新臺
    幣一萬元之等值獎品、第二名相當於新臺幣六千元之等值獎品、第三
    名相當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