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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監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園景字第10800389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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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轄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之
    修剪符合規定,避免修剪過度或疏於修剪致成災害及改善市容景觀,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看指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時,
    得指派人員監看修剪是否符合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種植
    及移植作業規範規定。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作業時,得視案件性質
    及實際需要委由專業之機關、學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執行監看
    作業。
四、執行監看作業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林業暨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物、園
         藝、農業等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曾受相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並持有本
         局及所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者。
五、前點有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本局及所屬機關得委由專業團
    體或學術單位辦理。
六、執行監看人員應依修剪計畫書及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
    種植及移植作業規範辦理監看。
七、執行監看作業時,監看人員應確實執行監看,並據實填寫監看紀錄
    表(附件)。
八、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有違反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
    種植及移植作業規範之情形,監看人員應當場提出糾正,並要求立
    即改善,如仍未改善,監看人員應即通報本局及所屬機關,並同時
    將違規情形記載於監看紀錄表。 
九、前點之違規情形,本局及所屬機關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罰,如造成
    損壞,並應要求損害賠償。
十、監看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時,本局及所屬
    機關得要求其停止監看作業或更換監看人員。
十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委由之監看人員,得不定期考核檢查。監看績效
      優良者,得公開表揚或獎勵,績效不彰者,得通知監看單位改善
      或終止監看契約。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及採
      購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