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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人字第10200071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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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員工加班
    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員工、工友(含技工、駕
    駛)及臨時人員。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
    加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領加
    班費或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休假。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
    示單,並註明具體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
    指派。但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於本機關內加班,應按加班請示之核准時間刷指
    紋簽到(退);於本機關以外之地點加班,應先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免
    刷指紋,並於加班現場以書面簽到(退)。
六、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簽到(
    退)單、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加班費。
七、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
      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規定上班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
      為上限,並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各自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
      十小時者,本局應報由市府核定,所屬機關應報由本局核定。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
      支給加班費。
 (四) 駕駛、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各由
      本局及所屬機關秘書單位自行核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八、本局簡任級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進駐災害應
    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准依
    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
    前項人員係因應風災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時,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之二
    級開設時間內為限,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九、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由主管負責查核
    不宜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
    外,其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得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駕
    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十一、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本局及所屬機關於
      原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各原有單位或機關於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
      數額總和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
      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前開規定有特殊困難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或符合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
      用限額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之條件,
      並報經本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