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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
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應負限
期清結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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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機關首長或授
權代簽人核准後受再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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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並於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清理手續
,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預付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並由會
計室每兩個月提供預付費用未結清部分,積極催促業務單位依限清理,
逾期不辦理清結者,由會計室提報主任委員是否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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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應負賠償
責任,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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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應請注意控制預算執行,如久懸不核銷及清理致使預算超支或
不敷無法轉正,應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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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列入移交,應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
接辦人員,並知會主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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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適用本要點之單位,應於會計室通知後,以組為單位成立「預付費用
清理小組」,每月至少舉開會議一次,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組長為當
然組員,各預付費用經辦人員應出席會議報告清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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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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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自102年4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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