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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款項清理之績效,
並避免預付款項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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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業務單位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應業務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
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負責清理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
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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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簽辦預付款項時,應於預借簽文或文件內註明預定清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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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立即辦
理清理手續,預定收回或轉正時間,最遲應於事畢後一個月內完成清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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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預付款,應積極清理,公務預算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附屬單位
預算(即基金)應於12月20日前完成,不得久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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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款項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
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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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清理人員離職時,應由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將未清結預付款
項相關資料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知會會計室,方可離職,如因交
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有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
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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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或其他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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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付費用逾期未辦理轉正或收回,至公庫發生損失時,應追究其責任
,並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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