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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會字第10200210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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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款項清理之績效,
    並避免預付款項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業務單位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應業務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
    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負責清理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
    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三、各單位簽辦預付款項時,應於預借簽文或文件內註明預定清理時間。
四、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立即辦
    理清理手續,預定收回或轉正時間,最遲應於事畢後一個月內完成清
    理。
五、各項預付款,應積極清理,公務預算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附屬單位
    預算(即基金)應於12月20日前完成,不得久懸。
六、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款項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
    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七、負責清理人員離職時,應由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將未清結預付款
    項相關資料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知會會計室,方可離職,如因交
    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有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
    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八、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或其他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九、預付費用逾期未辦理轉正或收回,至公庫發生損失時,應追究其責任
    ,並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