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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應用戶役政資訊辦理繼承登記先行通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二字第10200162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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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應用戶役政資料,以推動先行
    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避免違規受罰,並提升登記績效,特依各機
    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
    定本規定。
二、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地政局應按月取得戶役政資料之磁性媒體,撰寫程式比對地政系
        統資料,並依行政區產製通知書。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列印轄管行政區之通知書並通知繼承人。
三、資料安全管制作業與保密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之申請、增刪與終止,需行文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
    民政局)同意。
(二)資料不得任意拷貝,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三)取得之戶役政資料,由地政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申請案之承辦人及
    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民政局。
(四)基於公務使用及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使用人應依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
    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五)經申請許可之電子資料,申請單位得依業務需要重覆使用。
(六)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如發
    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帳號與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借予
    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密位置。
(七)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或使用。
(八)資料使用由各地政事務所指派專人負責,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
     送。
(九)業務相關人員就該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四、使用完成後資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磁性媒體及通知書副本保存一年。
     (二)電子資料使用完畢一年後應予刪除相關電子檔案。
     (三)產製之通知書副本保存於各地政事務所,一年後予以銷毀。
     (四)作廢之通知書以碎紙機銷毀。
五、實施稽核作業程序與違反規定應負之責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使用資料專責人員名冊,人員異動時,應
    通知地政局修正。
(二)地政局資訊室每半年應會同地政局政風室辦理查核地政局使用情形,
    各地政事務所之查核,另由地政局地籍科辦理業務督導考評時併同稽
    核,並作成稽核紀錄備查。
(三)民政局每年辦理外部督考稽核一次。民政局實施稽核作業時,地政局
    及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使用人員也應配合辦
    理。
(四)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
    受損,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責任。
(五)使用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如有違法、不當使用,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六)經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得簽報首長懲處。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
    法、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