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會字第10210200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為提升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理之績效,並避免預付費
    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因確實需要,應以契約所規定或專案
    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應負限期清結之責
    任。
三、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局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後,檢具奉准預付費用申請單及證明文件送會計室辦理。
四、各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並於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清
    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預付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五、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方案
    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者,
    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六、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應負賠
    償責任,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七、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單位主
    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