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依據:(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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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目的:為積極運用本處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市政服務品
 質,並獎勵及表揚參與志願服務人員發揮助人、無私奉獻精神,特訂定本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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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對象:本計畫所稱公教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依法退休或現職之公教員工
 志願參與公共服務,經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
 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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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服務內容:(一)社會福利。
 (二)勞工福利。
 (三)衛生保健。
 (四)教育文化。
 (五)公共安全。
 (六)環境保護。
 (七)生態保育。
 (八)觀光旅遊。
 (九)宗教禮俗。
 (十)警政消防。
 (十一)戶政。
 (十二)地政。
 (十三)稅務。
 (十四)廉政。
 (十五)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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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服務時間志工自行選擇服務時段後,經本處協調並視業務需要安排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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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工作管理與考核(一)服務期間,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如於
 服務期間違反上開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處得斟
 酌情形主動終止志工職務。
 (三)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者或經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
 及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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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獎勵措施(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之現職及退休(職)志工
 ,於本處辦理慶生或其他活動時,提供績優公教志工摸彩獎項,敬邀
 與會同樂。
 (二)現職志工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一次;六
 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一百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以資獎勵。
 (三)志工服務時數前三名者,於本處辦理相關集會、公開場合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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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  | 九、本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補充。 | 
	
		|  | 十、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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