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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公教志工招募及管理獎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人字第1020003089號函訂定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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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積極運用本處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市政服務品
質,並獎勵及表揚參與志願服務人員發揮助人、無私奉獻精神,特訂定本
計畫。
三、對象:
本計畫所稱公教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依法退休或現職之公教員工
志願參與公共服務,經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
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
作者。
四、服務內容:
(一)社會福利。
(二)勞工福利。
(三)衛生保健。
(四)教育文化。
(五)公共安全。
(六)環境保護。
(七)生態保育。
(八)觀光旅遊。
(九)宗教禮俗。
(十)警政消防。
(十一)戶政。
(十二)地政。
(十三)稅務。
(十四)廉政。
(十五)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五、服務時間
志工自行選擇服務時段後,經本處協調並視業務需要安排輪值。
六、工作管理與考核
(一)服務期間,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如於
    服務期間違反上開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處得斟
    酌情形主動終止志工職務。
(三)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者或經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
    及識別證。
七、獎勵措施
(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之現職及退休(職)志工
    ,於本處辦理慶生或其他活動時,提供績優公教志工摸彩獎項,敬邀
    與會同樂。
(二)現職志工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一次;六
    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一百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以資獎勵。
(三)志工服務時數前三名者,於本處辦理相關集會、公開場合予以表揚。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補充。
十、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