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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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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遇建議。
(二)其他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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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
之醫學專家(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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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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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為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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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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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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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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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