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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秘字第10200151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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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公務車輛,
    以提高使用效能並落實節能減碳,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規定所稱車輛,係指本局供公務使用之車輛。
四、本規定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等事項
    。
五、公務車輛管理權責如下:
     (一)公務汽車:除局長、副局長專用車及專簽專用公務車外,其餘
         公務汽車由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管理。
     (二)公務機車: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六、公務汽車,除局長及副局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
    點集中調派。
七、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備車輛管理借用表(如附表一),隨時記錄調
    派使用情形。
八、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行車紀錄表或里程數實施定期檢查、保養。
九、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並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十、各單位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
    眾運輸工具。
十一、 本局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三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二個以上單位派員會辦工作或計畫者。
          (四)經機關首長指派參加會議者。
          (五)奉派接送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六)經機關首長核准之活動。
          (七)其他因緊急事故派用車輛者。
十二、申請派用公用車,乘車人數二人以下者,秘書室得以申請事由、
      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
      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通知原申請人停止用車或調派用車
      時間。
十三、本局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於使用車輛前事先填寫本局公務用派
      車申請單(如附表二),由秘書室依申請之優先次序核派後始可
      行駛;行駛前應持現行有效駕照,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
      查,確保行車安全,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派車紀錄單及車
      輛行使紀錄表(如附表三),使用完畢後將借車使用狀況紀錄表
      交秘書室收執,局長及副局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
      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發油料之依據。
十四、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申請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
      申請人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申請單。
十五、公務車輛申請借用時間在二日以內者,由科室主管核可;三日以
      上者,應由局長核可。並依派車申請單申請先後順序由秘書室登
      錄調派。
十六、公務車輛借用人或駕駛人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地點行駛,並於
      使用完畢後停放於指定場所,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
      實際行使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除油料
      費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外,並由車輛管理單位移請人事單位依規議
      處,有涉嫌觸犯刑責者,另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十七、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秘書室,但情況緊
      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使用人先行做
      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十八、各車輛借用人使用車輛應依該車輛之加油卡,前往指定之加油站
      加油,並將加油後之收據(加油確認單)送交車輛管理單位備查
      。
十九、本局公務車輛保管人或借用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應善
      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毀損之日
      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