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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扶字第11101598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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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法律扶助服務,遴聘熱心公益、
    學有專精之律師擔任本府法律扶助顧問,以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二百名。但得視業務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法律扶助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遴聘之:
   (一)公開遴選報名截止日前登錄執業一年以上之律師。
   (二)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員。
   (三)足以勝任法律扶助服務工作。
   (四)未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法律扶助顧問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社團法人臺中
    律師公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共
    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者,報本府核定後聘任之。
    法律扶助顧問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時為止。
四、法律扶助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解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故或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均未親自出席服務。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
   (五)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損及本府信譽。
五、法律扶助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減少其排班或不予排班:
   (一)遲到或早退。
   (二)態度敷衍致無法達成法律扶助目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親自出席服務且未事先委託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
         理。
    (四)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服務。
    (五)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損民眾權益或本府名譽。
   (六)未盡法律扶助顧問公開遴選簡章所規範之義務。
六、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應致送法律扶助顧問聘書,並載明任期。但
    於任期中依第四點解聘者,應繳回該聘書。
七、本府法律扶助顧問服務地點及時間由法制局另定之。
八、遴選聘任作業之行政業務由法制局辦理。
九、法律扶助顧問之遴選及製作聘書等所需經費,由法制局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