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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控管及運用本局執行正心正風專案辦案活動費之年度預算,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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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費核發範圍:
(一)依程序申請探訪工作並查獲移送法辦者。
(二)奉上級長官(單位)、司法機關及民眾檢舉經陳請主管長官核准
交辦,並依程序申請探訪工作,惟未能查獲到案者。
(三)以辦理賭博電玩、色情案件及色情場所案件為限。
(四)執行例行性警察勤務所查獲之案件不予核發活動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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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獲賭博電玩機檯數認定及活動費核發標準:
(一)查獲涉賭電玩機檯數之認定:比照警政署規定,其臺數以機檯IC
板或人座計算(例如大型十人座、IC板五片,以十臺核算)。
(二)查獲無照賭博性電玩活動費核發標準:查獲以賭博罪移送法辦為
限,電玩機檯數在一至四臺每件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為
核發金額上限,五臺以上每件四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三)查獲有照賭博性電玩活動費核發標準:
1、一般案件: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二十臺以下者,每件六千元為核發金
額上限。
2、次重大案件:
(1)一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二十一臺以上三十臺以下者,每件八千
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2)二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三十一臺以上四十臺以下者,每件一萬
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3)三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四十一臺以上五十臺以下者,每件一萬
三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3、重大案件:
(1)一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五十一臺以上八十臺以下者,每件一萬
六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2)二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八十一臺以上一百臺以下者,每件二萬
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4、特殊重大案件:
(1)一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一百零一臺以上一百五十臺以下者,每
件二萬五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2)二級:取締電玩機檯數在一百五十一臺以上者,每件三萬元為核
發金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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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獲妨害風化案件活動費之核發標準:
(一)色情場所:
1、查獲妨害風化場所案件,每件五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2、查獲脫衣陪酒場所案件,每件八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3、查獲應召站案件,每件一萬二千元為核發金額上限。
(二)上揭場所以外之其他媒介違法性交易案件,每件二千元為核發金額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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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奉上級長官(單位)、司法機關及民眾檢舉經陳請主管長官核准交辦
之賭博電玩、色情案件,並依程序申請探訪工作,惟未能查獲到案者
,以實際支出活動費金額核發,但以一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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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獲之色情、電玩案件特殊且情節重大者,個案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可
者,不受上述金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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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探訪應事先向分局長或單位主管報准,並填寫探訪工作請示單,
經分局長或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得執行(如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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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活動費程序及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關收據。
(二)支出證明(如附件2,並請粘貼於粘貼憑證報銷單)。
(三)申請探訪工作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
(四)探訪工作報告表(如附件4)。
(五)刑事案件移送書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影本(未查
獲到案者,請檢附簽呈公文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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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活動費應於三個月內申請核發,並應於會計年度內完成核銷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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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分局應於年度預算內依據轄區特性編列正心正風專案辦案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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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活動費之核發於年度預算用罄,如無其他相關經費得予支應
時停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