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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金融機
構人員主動積極配合警察機關防制詐騙案件及協助司法警察逮捕詐欺
犯罪之現行犯,以降低詐騙案件發生及減少民眾被害,特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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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指設立於本市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
公司所屬郵局、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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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對象為金融機構編制內員工並辦理存款、提款及匯
兌等相關業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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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金融機構人員於法定義務外,主動發現並逮捕至金融機構臨櫃或使
用自動櫃員機(ATM)提領詐騙犯罪所得、監控詐騙被害人提款、
騙取他人存摺或金融提款卡冒領款項等實施詐欺犯罪嫌疑人,並送
交警方究辦者,視案情及實際情況,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獎勵金。
(二)金融機構人員於法定義務外,主動通報及協助警方逮捕至金融機構
臨櫃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提領詐騙犯罪所得、監控詐騙被害
人提款、騙取他人存摺或金融提款卡冒領款項等實施詐欺犯罪嫌疑
人者,視案情及實際情況,核發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獎
勵金。
(三)金融機構人員於法定義務外,主動提供至金融機構臨櫃或使用自動
櫃員機(ATM)提領詐騙犯罪所得、監控詐騙被害人提款、騙取他
人存摺或金融提款卡冒領款項等實施詐欺犯罪嫌疑人線索或證據,
足資辨識或追查其身分,因而協助警方查獲全部或一部犯罪嫌疑人
者,視案情及實際情況,核發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勵金
。
未符前項規定之金融機構人員主動阻止詐騙案件發生,防止民眾財
物損失,並通報警方到場查證、處置,經查證屬實者,視案情及實
際情況,得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或紀念品。
第一項所稱法定義務,指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對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
款項;及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應對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應通知
司法警察機關。
第一項獎勵金核發以案件數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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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金融機構人員先後分別完成前點第一項之行為,由最先完成該行為
之人取得獎勵金;如數金融機構人員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無法認定
先後順序時,獎勵金由數行為人共同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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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金之核發,應由各金融機構所轄警察分局作成調查或詢問筆錄、
紀錄,並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等相關卷證資料,陳報本府警察局申請
核撥,經審核符合標準後利用公開場合表揚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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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形如屬非自願性警示帳戶臨櫃辦理業務,所實施
逮捕、協助警方逮捕或提供線索者;或實施相關攔阻詐騙行為未通報
警方到場查證、處置者及經本府警察局審核認無主動積極出力情事者
,均不予核發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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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視治安狀況,每半年度統計攔阻詐騙通報警方到場查證、處置
件數,依阻詐件數多寡(件數相同時以阻詐總金額)評定名次,擇優
取一名至三名之績優金融機構分行、分部、支局、辦事處、營業處等
,公開表揚並頒發團體獎座或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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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領取獎勵金之所得稅繳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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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警察局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預算,以供支
應,經費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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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市設立之便利超商(櫃檯)人員、金融機構保全人員於駐衛期間
,如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
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勵;如有符合第四點第二
項規定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或紀念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