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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惜物愛人風氣,促進資源再利用,
設本府陽明大樓二手用品衣物交換中心(以下簡稱本交換中心),並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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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交換中心所需業務人員,由本府陽明大樓聯合服務中心原有編
制(組)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由本府所屬機關調配
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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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換活動之時間由本府訂定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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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換活動之地點為本府陽明大樓一樓中庭,並依本府陽明市政大樓場
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免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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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換活動之申請人,以臺中市市民、臺中市轄區內社區、學校及機關
團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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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參加交換活動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於交換活
動辦理七日前向本府陽明大樓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經核准並於活動開
始前五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百元後,始得參加交換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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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參加交換活動;核准後發現者,撤銷參
加核准:
(一)申請人不符合資格。
(二)交換物品與交換活動目的不符。
(三)交換物品有妨害公序良俗或違反法令規定。
(四)未遵守本府所訂規定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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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沒收之保證金以其他收
入科目解繳市庫。
(一)因個人因素取消攤位,未於活動前二日親洽本府陽明聯合服務
中心申請退還保證金。
(二)交換活動開始後超過三十分鐘仍未辦理報到。
(三)違反本要點及注意事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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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不得參與交換活動估價、收購或販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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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