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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設字第10200002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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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加強各資源回收(焚化
    )廠(以下簡稱焚化廠)進廠廢棄物代處理安全管理及妥善維護各項
    處理設施(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焚化廠如下:
    (一)文山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文山焚化廠)。
    (二)后里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后里焚化廠)。
    (三)烏日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烏日焚化廠)。
    (四)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申請人可檢附環保局所指定之文件申請代處
    理其廢棄物或物品銷毀:
    (一)取得合法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自行清除規定者。
    (三)其他經環保局核可者。
四、焚化廠進廠廢棄物管制分類如下:
   (一)可焚化廢棄物。
   (二)不可焚化廢棄物。
   (三)不適焚化廢棄物。
   (四)其他經環保局指定管制之廢棄物。
五、不可焚化廢棄物,指下列廢棄物:
  (一)屬不可燃金屬或無機物之廢棄物。
  (二)危險易爆炸物質及其容器:鋼瓶、瓦斯桶、裝有氫氣、乙炔、氣膠
      等之高壓容器、硝化甘油、三硝基苯、過氯酸鉀及其他易爆炸物質
      或其容器。
  (三)應回收廢棄物:指洗衣機、冰箱、電視機、冷氣機、電腦等公告指
      定應回收廢棄物。
  (四)金屬製品:含有金屬或彈簧之彈簧床、椰子床、沙發椅等家具、腳
      踏車、機車等。
  (五)灰渣。
  (六)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及飛灰固化物。
  (七)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
  (八)無機性污泥。
  (九)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不可焚化廢棄物。
六、不適焚化廢棄物,指下列廢棄物(但經依法取得同意處理者除外):
  (一)含氯化烴類廢棄物:印刷電路板、電纜及其被覆。
  (二)有機性廢棄物及污泥。
  (三)廢輪胎。
  (四)粉狀之可燃廢棄物,足以影響貯坑內垃圾吊車作業安全者。
  (五)成捲筒狀或塊狀,厚度乘長度超過15公分乘45公分之塑膠及橡膠廢
      棄物。
  (六)捲筒狀或長度、寬度超過100公分之地毯。
  (七)長度、寬度或高度超過50公分之巨大廢棄物。
  (八)聚氯乙烯製之點滴瓶、輸液導管等醫療廢棄物(不含一般家戶產出者
      )。
  (九)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局或其他機關公告應回收處理再利用之
      廢棄物。
  (十)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不適焚化廢棄物。
七、可焚化廢棄物,指下列廢棄物:
  (一)不可焚化廢棄物、不適焚化廢棄物及環保局指定管制之廢棄物以外
      之可燃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其他經環保局同意之可燃性廢棄物(填寫臺中市垃圾焚化廠受理特
      殊文件或物品銷毀申請表)。
八、環保局管制檢查各類廢棄物清運車輛判定其廢棄物中,資源回收物未
    確實分類且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其客戶應立即改善,未改善者所運送之
    廢棄物,應予原車遣返。
九、民眾進入焚化廠時,須於管制站填寫"入場登記表",登記車牌號碼及
    駕駛人姓名等資料,其中如屬參觀車輛(含媒體)、入場維修施工車
    輛則需由管制站再與主辦人員確認,必要時需導引至管理處所。
    持有焚化廠通行證者,除機車外應貼於前擋風玻璃右上方,以資識別
    。
    載運物品離場(廠)須將資料登記於"出場紀錄表"中。
    焚化廠管制人員得對進入焚化廠之車輛及人員實施檢查,民眾或清除
    業者不得拒絕。
十、運送代處理廢棄物進入焚化廠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進入三座焚化廠作業勞工,應於首次入廠前須接受現場危害告
      知,並由勞工簽名(含日期)為之。
  (二)清運車輛應密封或設置其他足以防護垃圾及滲出水外漏之設備。
  (三)清運車輛不可快速進入磅台並於磅台上急速煞車。
  (四)車輛應依各焚化廠規定之路線、標誌及速限行駛。
  (五)清運車輛進入廠區期間駕駛應將駕駛座車窗放下,並關閉音響及禁
      止使用手機,隨時注意管理人員指揮作業傾卸廢棄物。
  (六)清運車輛如需執行掀開網體或覆蓋網體作業時,需於規定區域使用
      防護設備完成掀網作業後(可自動掀開網體者除外),始可進入傾
      卸區。
  (七)清運車輛不得以倒車方式衝撞混凝土墩或採緊急煞車方式於傾卸門
      前傾卸廢棄物。
  (八)清運車輛於傾倒垃圾後須清理該傾卸門區域之殘留垃圾,並確認車
      斗完全關閉上鎖及滲出水排放閥關閉後,才可駛離傾卸區,且嚴禁
      在傾卸平台洗車或排放污水造成傾卸平台濕滑。
  (九)傾卸平台區域嚴禁所有人員吸煙、飲食、酗酒及穿著拖鞋或光滑平
      底鞋,避免造成火災或滑倒跌落貯坑,並應遵守現場安全標示。
  (十)所有人員進入傾卸門作業警戒線時必須繫上安全帶。
  (十一)清運車輛遇故障或其他緊急狀況,除車輛無法或不適宜移動外,
        故障車輛應移至「異常車輛緊急處置區」處置並開啟車輛故障警
        示燈,不得影響其他車輛作業。
  (十二)作業過程除遇緊急狀況或人員墜落貯坑時,立即按下「紅色緊急
        按鈕」並通知現場指揮人員外,未經許可或非發生緊急狀況不得
        隨意撥動廠內各種開關、閥或按鈕,以免造成危險。
  (十三)傾卸平台發生(現)緊急事件、警鈴做動時,現場所有作業車輛及
        人員聽到警鈴聲,需立即停止所有作業,並聽從傾卸平台人員指
        揮。
  (十四)進入焚化廠之所有公民營清潔車輛每日至少應洗車一次,且不得
        將洗車廢水或滲出水洩漏於進場(廠)道路及廠區內。
十一、焚化廠得隨時派員對進出場(廠)車輛得實施抽查,清運車輛應配
      合不得拒絕。
十二、焚化廠受託代處理廢棄物,委託者應依本市收費標準或雙方約定處
      理費率繳交代處理費。
十三、有害事業廢棄物、液體廢棄物、資源回收物、不屬可焚化廢棄物及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完成中間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不可進入
      焚化廠處理。
      環保局認有必要時得規定進場廢棄物包裝容器材質、樣式及其他確
      認廢棄物產源之規定,未依環保局規定辦理者,不同意委託代處理
      。
      清運進場(廠)廢棄物中經環保局焚化廠管制人員查獲第一項廢棄
      物時之責任歸屬,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屬散裝廢棄物由外觀即可辨識廢棄物性質者,於清運進場(廠)遭
      查獲違規時,由清除機構負擔所有責任。
  (二)屬以垃圾袋盛裝從外觀無法辨識廢棄物內容者,於清運進場(廠)
      遭查獲違規時,如能辨識產源,則由產源機構負擔所有責任;如無
      法辨識產源,則由清除機構負擔所有責任;至於辨識方法則由各清
      除機構與委託者訂定並向環保局報備。其未訂定辨識方法或未向環
      保局報備致產源否認違規廢棄物之歸屬者,仍由清除機構負擔所有
      責任。
十四、清運車輛進場(廠)毀損焚化廠場地或各項設施者,應予修復;未修
      復者,焚化廠得逕為委託修復並向肇事者求償。
十五、焚化廠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暫停或終止代處理
      工作。
      環保局得依焚化廠之廢棄物處理能量、設備狀況或本市廢棄物處理
      政策,停止廢棄物之代處理。
十六、違反本要點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環保局認定嚴重違反第八點規定,違規人員需參加焚化廠教育講
      習,並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市焚化廠一個月。
  (二)違反第十點規定,經告誡及當月累計糾舉次數達3次者,違規人員
      需參加焚化廠教育講習,並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市焚化廠一個
      月。另廠商接獲糾舉單通知時應將改善辦理情形於規定期限內回
      覆本局及操作廠商,未回覆者禁止違規車輛進入本市焚化廠直至
      改善回覆為止。
  (三)違反第十一點規定,禁止該違規車輛進入本市焚化廠三個月。
  (四)違反第十四點規定,違規人員需參加焚化廠教育講習,並禁止該違
      規車輛進入本市焚化廠至完成修復日止或至還清修復費用日。
十七、焚化廠開放收受處理廢棄物時間由環保局訂定之,並得依實際狀況
      調整之。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廢棄物清理法、一般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暨各場(廠)補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