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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助字第10000365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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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其醫療費用、
    其他必要支出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倒病人,指因傷病由消防機關、警察或民眾緊急送醫
    救治者
三、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路倒所在地之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辦理。但
    因緊急救治所需或民眾不諳責任醫院者,得由鄰近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協助辦理。
四、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有關之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
    調查。
五、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本府或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逕往收治
    醫院處理。
六、路倒病人之家庭經濟情況,由本府負責調查。
七、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八、路倒病人收治期間之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由本人或其家屬負擔。
    但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或拒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身份不明者,路倒在臺中市轄內,由本府負擔。
(二)屬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由本府負擔,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中市者
      ,由本府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三)經查明身分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屬無力負擔者,由本府負擔,但路倒
      病人非設籍臺中市者,由本府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負擔。
(四)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能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院依民法及
      有關規定向本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
九、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不需住院治療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領回。
    身分不明者或家屬拒不領回,經醫療院所評估有後續安置之必要者,
    由本府安置;無安置必要者,自行出院。
十、路倒病人經收治後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並依相
    關法令規定處理。無家屬或身分不明者,由收治醫院依處理無名屍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遊民收容所之遊民有成癮或偏差行為者,應轉介相關機構施予矯治
      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