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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間回
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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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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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如下:
一、回饋區:南屯區及南區。
二、當地里:南屯區大興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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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分配如下:
一、回饋區之南屯區分配百分之三十;南區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
二、當地里分配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第一款回饋金由回饋區公所協調當地里以外轄區各里統籌
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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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回饋金經費由本中心每年按上一年度實收水肥代處理費總額百
分之三十提列。
環保局應將前項回饋金額度,通知回饋區公所納入預算並協助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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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其維護管理運作事項。
二、環境衛生及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有關社會救助、弱勢關懷之慰問、醫療保健及其他公益事
項等補助。
四、居民文康、體育、藝文及敬老慈幼等活動事項。
五、環境保護教育觀摩宣導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教育、文化
水準等相關事項。
六、執行回饋業務相關人事及行政經費。
七、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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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回饋區各里回饋金之運用,里辦公處應徵詢當地居民需求,擬
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回饋區公所核定後支用,回饋金使用
計畫書變更者亦同。
回饋區回饋金之運用,區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環保
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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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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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當年度回饋金未執行完成,經核准保留者,得轉入後續年度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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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回饋金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
規定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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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回饋金使用計畫通過後,因民眾陳情抗爭事件致本中心無法
進行正常營運操作時,環保局得通知回饋區公所暫緩支付回
饋金,俟達成協議後繼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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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