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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輔導社會團體辦理衛生保健
公益活動、加強執行成效並有效配置有限資源,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特訂定本規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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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經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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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標、時間、地點、指導單位、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流程
、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非營利社會團體合法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活動辦理日一個月前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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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應以臺中市之市民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如協助衛生單位辦理衛生保健宣導、研
習、衛教、服務等其他相關衛生保健公益活動。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衛生局合辦政策性專案
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為辦理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不予補
助。
(五)申請補助團體應籌措配合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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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依申請函送交至衛生局收文日期時間定各案之審查順序,至經
費用罄為止。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
定者,敘明理由函請補件。
(四)補助經費用罊時,即停止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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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衛生局核准。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核定公文、領據、結算明細表、支用單據及
成果報告一份等文件送回衛生局辦理結報,各項支用單據於審
核後留存衛生局。
(四)受補助對象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以致重複補助者,補助之款項應予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七)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
事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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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
額度之依據。
(二)覈實審查受補助案件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並依
規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