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協助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賠字第10300251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
    、臺中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
    償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家賠償事件由機關學校主辦,必要時得函請本局協助,其協助事項
    如下:
(一)輔導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諮詢。
(三)輔導國家賠償相關書件之製作。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有關事項。
      機關學校請求前項之協助時,應併函送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至
      本局。
三、本局於府層級長官交辦協助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主動為前點之協助。
四、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時,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
    所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外,其他機關學校應副知其上級機關。
五、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應自請求權人請求之日起
    十日內為之,並指定一人為案件聯絡窗口,負責相關行政及連繫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