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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辦理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登記業務,以提升地政業
務之便捷與效能,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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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管轄所:本市土地登記案件標的所在地之管轄登記機關。
(二)受理所:受理非管轄區跨本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機關。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
建物登記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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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應向受理所臨櫃申請。前項土地登記案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
名登記除外)。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共有物分割登記。
(五)書狀補給登記。
(六)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七)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
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九)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十)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十一)超過二十連件之登記申請案。
(十二)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前項非屬得受理跨所申請之案件倘已收件,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
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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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所相關作業人員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取得土地登記複丈
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跨所權限
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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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代碼,由本局統一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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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繳納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由受理所依預算程
序辦理。
前項已繳之登記規費應予退還者,由受理所辦理。
第一項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登記,經其他登記機關受理
者,應另行計收登記規費。但申請人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應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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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附表一),以傳真
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有關之檔案資料。管轄所收受調案單經核定
後,應即將前項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等方式送交受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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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
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循序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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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
申請者,得選擇再跨所辦理。登記程序未終結前,後受理所應不予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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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發給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
所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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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跨所土地登記案件須辦理公告或通知時,由受理所辦理,並通知管
轄所。
如有依法令規定須新增或釐正相關管制資料,管轄所於接獲通知時
,應立即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受理所及管轄所公告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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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由受理所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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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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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
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完畢通知書由受理所產製列
印。
依法須複印成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
約定專簿之書件,由受理所於登記完竣後掃描建檔,並填具通報單
(附表二)通知管轄所自地政資料掃描建檔系統列印,裝訂成專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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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情
事需辦理更正或塗銷登記者,由受理所辦理;如涉及行政救濟、民
事訴訟及損害賠償事件,亦由受理所收受辦理及負責賠償事宜之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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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
項目暨期限表」所訂之處理期限辦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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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地價業務,於必要時,得由受理所填具「跨
所登記案件地價業務聯繫單」(附表三);拍賣案件填具「跨所辦理
拍賣登記案件地價作業聯繫單」(附表四),傳真通知管轄所辦理相
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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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跨所土地申請登記案件如需併案辦理更正登記者(限於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者),由受理所辦理。但發現須會測量單位調查資料、現場勘查者
,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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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於收受土地登記異議書件,應以地政整合系統查詢異議標的有無登
記案件受理中,如無,該異議書則移回管轄所處理,並由管轄所於
登記系統之特殊地建號辦理異議資料維護予以列管,於異議處理之
公函發文後應解除列管。
如經查詢異議標的已由受理所受理申請登記,應先以電話通知受理
所,並即將異議書移由受理所處理,及副知管轄所。
受理所於案件辦理中發現申請標的已有異議資料維護者,應即向管
轄所調閱相關異議書文件憑辦登記申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