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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14003681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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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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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辦理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登記業務,以提升地政業
    務之便捷與效能,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管轄所:本市土地登記案件標的所在地之管轄登記機關。
    (二)受理所:受理非管轄區跨本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機關。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
          建物登記案件。
三、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應向受理所臨櫃申請。前項土地登記案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
          名登記除外)。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共有物分割登記。
    (五)書狀補給登記。
    (六)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七)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
          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九)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十)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十一)超過二十連件之登記申請案。但各所以專案報經本局同意
            者,不在此限。
    (十二)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前項非屬得受理跨所申請之案件倘已收件,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
   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四、受理所相關作業人員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取得土地登記複丈
    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跨所權限
    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代碼,由本局統一訂定之。
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繳納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由受理所依預算程
    序辦理。
    前項已繳之登記規費應予退還者,由受理所辦理。
    第一項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登記,經其他登記機關受理
    者,應另行計收登記規費。但申請人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應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七、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附表一),以傳真
    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有關之檔案資料。管轄所收受調案單經核定
    後,應即將前項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等方式送交受理所。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
    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循序提起救濟。
九、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
    申請者,得選擇再跨所辦理。登記程序未終結前,後受理所應不予受
    理。
十、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發給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
    所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
十一、跨所土地登記案件須辦理公告或通知時,由受理所辦理。
      如有依法令規定須新增或釐正相關管制資料,管轄所於接獲通知 
      時,應立即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受理所公告處所。
十二、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由受理所歸檔。
十三、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
      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完畢通知書由受理所產製列
      印。
      依法須複印成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
      約定專簿之書件,由受理所於登記完竣後掃描建檔,並填具通報單
      (附表二)通知管轄所自地政資料掃描建檔系統列印,裝訂成專簿。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情
      事需辦理更正或塗銷登記者,由受理所辦理;如涉及行政救濟、民
      事訴訟及損害賠償事件,亦由受理所收受辦理及負責賠償事宜之處
      理。
十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
      項目暨期限表」所訂之處理期限辦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地價業務,於必要時,得由受理所填具「跨
      所登記案件地價業務聯繫單」(附表三);拍賣案件填具「跨所辦理
      拍賣登記案件地價作業聯繫單」(附表四),傳真通知管轄所辦理相
      關事項。
十八、跨所土地申請登記案件如需併案辦理更正登記者(限於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者),由受理所辦理。但發現須會測量單位調查資料、現場勘查者
      ,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十九、於收受土地登記異議書件,應以地政整合系統查詢異議標的有無登
      記案件受理中,如無,該異議書則移回管轄所處理,並由管轄所於
      登記系統之特殊地建號辦理異議資料維護予以列管,於異議處理之
      公函發文後應解除列管。
      如經查詢異議標的已由受理所受理申請登記,應先以電話通知受理
      所,並即將異議書移由受理所處理,及副知管轄所。
      受理所於案件辦理中發現申請標的已有異議資料維護者,應即向管
      轄所調閱相關異議書文件憑辦登記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