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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設置第二副所長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1000104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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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各繁重分駐所、派出所內部管理,指派巡官或資深巡佐擔任第
    二副所長,協助所長、副所長內部管理與駐地安全維護工作,適時督
    、指導員警各項勤業務之執行,同時指導工作方法,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及工作士氣,以增進勤業務效能。
二、第二副所長以工作指派方式設置,遴選巡官或資深績優之巡佐派任,
    並為副所長職務代理人。
三、作業分工
(一)秘書單位:本局為行政科,分局為行政組。
(二)考核單位:本局為督察室,分局為督察組。
(三)遴選派任單位:由分局人事室辦理遴任指派並副知警察局。
四、配置員額達五十人以上之分駐所、派出所設置第二副所長。
    因配置員額增減而需新增或撤銷第二副所長設置者,於配置員額核定
    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新增或撤銷。
五、第二副所長職務代理人,由所長指定並陳報分局備查。
六、第二副所長工作項目
(一)協助所長、副所長適時、適切調派警力及受理民眾報案。
(二)協助所長、副所長業務管制、過錄及稽催。
(三)協助所長、副所長指導案件受、處理及審核、陳報。
(四)協助所長、副所長內部管理、駐地安全維護工作。
(五)協助所長、副所長執行及督考上級交付之各項勤、業務。
(六)因臨時勤務需要,經所長授權,得變更勤務分配表。
(七)協助所長媒體公關接洽及民眾接待事宜。
(八)協助所長、副所長綜理所內各項勤務督導、考核事宜。
(九)槍械室槍枝領用管理及主持簡易勤教檢查勤務人員裝備。
(十)所長臨時交辦事項及執行、宣達各項政令與其他應行辦理事項。
七、任務分工
(一)各分駐所、派出所所長負責綜理所內各項勤、業務,輪休或差假時
      ,由副所長代理,第二副所長代理副所長職務。
(二)所長、副所長因特別事由,奉准同時離轄時,優先指派第二副所長
      代理所長職務。
(三)勤務分配表,應由所長親自規劃詳細審核後編排,或授權副所長或
      第二副所長編排。
(四)警勤區可劃分成若干小組,分由副所長及第二副所長專責指導。
(五)第二副所長以協助所內事務為原則,負責襄理管制稽催分局交辦業
      務,並將執行情形隨時報告所長。
(六)第二副所長負責督促員警出勤,主持簡易勤教裝備檢查,並不定時
      巡查、監督辦公區域,掌握所內狀況。
八、一般規定
(一)所長、副所長、第二副所長之輪休由督察組規劃編配,所長、副所
      長不得同時編排輪休或休假。
(二)第二副所長勤務編配比照副所長辦理,每天應編排攻勢勤務四小時
      ,每週至少應編排深夜勤攻勢勤務帶勤四小時,夜勤帶勤二班次,
      設置有第二副所長之分駐所、派出所,其副所長、第二副所長除依
      規定編排攻勢勤務帶勤四小時外,其餘時間應協助所長、副所長內
      部管理及業務辦理。
(三)副所長及第二副所長夜間離所返家待命,或未設置第二副所長之各
      分駐所、派出所副所長勤畢離所返家待命,應由所長依據轄區全般
      治安狀況及任務需要考量准駁,其經准許者須於出入登記簿簽出入
      ,並註明去向及聯絡電話;各分局得自行律定作法,並於報局核備
      後實施。
(四)第二副所長以協助所內指揮調度,指、督導勤、業務執行及事故處
      理為原則,無故不得擅離,如有違反,依現行勤務紀律規定追究行
      政責任。
(五)副所長、第二副所長因處理特殊或重大事故或案件離所時,應報告
      所長,並於出入登記簿簽出,返所時亦同。
九、獎懲規定
    為鼓勵第二副所長負責盡職戮力從公,每季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
    ,定期辦理獎懲,規定如下:
(一)每季(一、四、七、十月)辦理定期考核,經各該所長考核並經分局
      審查,優良者予記功一次。
(二)執行第二副所長職務,經考核有執行不力,或不依規定執行第二副
      所長職務經查屬實,且經申誡以上懲處者,該季不予獎勵。
(三)本局及各分局辦理本案,依個人出力事蹟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覈實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