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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人字第10100960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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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公務人力發展策略,鼓勵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特依「臺中市政府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
    點」訂定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公務人
    員(含聘僱人員)。
三、本補充規定之學習方式包括實體學習及數位學習。
四、本補充規定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一)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二)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四)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五)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之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
    低學習時數為四十小時(含數位學習時數為五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
    數為二十小時)。且為落實終身學習,各單位應以每人均達最低學習
    時數為目標,督促所屬人員學習。
    各機關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學習時數,對於學習時數未達所
    定最低標準時,應輔導其參加相關之訓練學習。
    各機關於當年度八月底前全部人員均達到前項所訂之每年最低學習時
    數者,公務人員達六十人以上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之獎勵;未滿六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未達最低學習時數為四十小時(含數位學習時數為五小時、業務相關
    學習時數為二十小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六、公務人員每年參加之學習時數將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
    參據。
七、奉派參加研習應準時到場,如因故無法參加,應事前告知另選派人員
    參加,違反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投稿參與上級機關舉辦之專書寫作活動,均核予嘉獎
    一次;作品經獲獎者,再依各該規定予以獎勵。
九、各機關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
    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
十、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學習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十一、學習課程得以多元化方式進行,以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
      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
      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認定之。
十二、聘用、約僱人員準用本補充規定加強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