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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為加強行政法制研究事項,特設置行政法制研究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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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召開經局長指示、局務會議決定或各科(室)經簽准提出研究之行
政法制特別議題辦理程序及方式之會議。
(二)召開行政法制特別議題研究成果之審查會議。
(三)召開其他與行政法制研究有關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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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各科(
室)主管派兼之,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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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提案情形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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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職務代理人
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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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之議程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議定研究題目。
(二)議定研究大綱。
(三)議定負責辦理科(室)及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辦理。
(四)議定研究期限。
(五)議定研究經費之支應方式。
(六)議定研究結果審查程序。
(七)研究結果之審查。
(八)其他有關研究議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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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指定辦理法制研究之人員,其直屬長官得考量其研究情形給予公文
停分、減分、公假或其他庶務資源提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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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交付研析之研究成果具實務或學術參考價值者,得由本小
組會議決議簽報局長同意以單位或個人名義對外發表,並給予適當之
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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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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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法制行政科辦理,並得請相關科(室)指定人員
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