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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秘字第112000006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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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
    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
    ,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
    ,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且屬例行性事務支出,得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辦
    理採購。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指定專人(採購人員名單應送
    秘書室備查,變更時亦同)自行辦理採購;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
    等均免會秘書室採購人員。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預
        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
        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採購單位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
        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
        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
        -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財物、所得登記)-會計
        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本局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各單位採購之財物,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