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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保障本局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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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風險指存在於與社工人員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
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的風險;所稱危機指社工人員
在與工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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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社會局暨所屬機關(構)及受所屬機關委託之民
間單位之社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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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局辦理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事項如下:
(一)預防危機發生:
1、提供或督導所屬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辦理與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相關之職前、在職訓練。
4、每年召開社工人身安全檢討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
安全,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
小組,以社會局專門委員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2、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當事人需求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處
理方法之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當次局務會議檢討、追認。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
隠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於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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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局及所屬機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業務,應考量第四點所列各項內
容提供必要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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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傷害之虞,社會
局應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