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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秘政字第10900087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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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防範
    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八款暨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
    釀,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
    疏處無效應速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各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處長並副知政
    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速通報各單位及處長
    。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各單位應即派科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並
    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
    當場所進行溝通,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要求會見處長時,各單位應盡力疏導,必要時再轉陳處
    長裁示意見。
六、各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與陳情
    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協調,
    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各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處長(格式
    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八、各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
    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事態
    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