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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外勤作業人員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政字第108002421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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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外勤
    作業人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本局之
    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勤作業人員:指本局人員於轄管範圍內,辦理道路修補、行道樹
      修剪、公園巡檢、道路附屬設施修繕、排水溝清理及查報上述損害
      等行為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府(局
      )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府(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府(局)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外勤作業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
    何請託或關說。
四、外勤作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二)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
      他不正利益。
(三)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
      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四)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募款、招募會員或從事商業活動。
(五)任職期間同時為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僱用。
(六)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處所任職。
(七)利用職務關係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
      係。
(八)為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請託或關說。
(九)藉婚喪喜慶機會向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本府(局)形象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事務或活動。
五、外勤作業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二)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府(局)內多數人為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三)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六、外勤作業人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應於受
      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室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室。
七、外勤作業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
    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二)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三)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外勤作業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
      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外勤作業人員遇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
    風室後始得參加。
九、外勤作業人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十、外勤作業人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十一、外勤作業人員於視察、巡檢或出差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
      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
十二、外勤作業人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室。
十三、外勤作業人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
      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室。
十四、外勤作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五、外勤作業人員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
      情節輕重,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