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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重大危安事故緊急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政字第104004557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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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法務部100年7月6日法政字第1001107731號函修正發布之「政風機構
    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使本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於面臨重大危安事故狀況時,能立即向
    外傳送,主動聯繫,掌握時效通報危安狀況協助救災,發揮緊急應變
    處置功能,確保機關整體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重大危安事故」指下列事件:
(一)機關遭受地震、水災、颱風、土石流等天然重大災害。
(二)機關遭受竊盜、搶劫、恐嚇、縱火、爆炸、暴力襲擾、破壞等案件。
(三)機關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
(四)民眾集體向機關陳情請願之抗爭活動。
(五)經媒體擴大報導關於機關各種負面新聞事件。
(六)其他重大危安事件。
四、狀況通報:
(一)本機關危安狀況:
 1、本局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陳報機關首長及通報本局政風室,
    由本局政風室轉陳本府政風處,並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2、本局所轄各地政事務所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陳報機關首長
    及通報本局政風室,由本局政風室轉陳本府政風處,並請本局相關
    業務單位或司法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3、下班及例假日,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於離去前檢查辦公廳舍內外週邊,
    發現可疑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通報各機關轄區分駐所或派出所派員
    處理,並通報本局政風室。
(二)機關外危安狀況:
   本局政風室或各地政事務所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通報警消機關協助
   處理,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五、獎懲:
   本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發生危安事件,應依本作業要點迅速掌握
   狀況,即時反映,並作適當處置。如使傷害及損失減輕者,將簽報
   從優獎勵;如延誤通報或不為處理,導致災害擴大者,將追究失職
   人員責任,簽報議處。
六、通訊聯繫: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04)22177357
(二)本局政風室:(04)22170572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室:(04)232742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04)22223725
      臺中市西區派出所:(04)22224086
七、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