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內部事務
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處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物品管理之查核。
(四)財產管理之查核。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專門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本
處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會計員。
(二)本處人事管理員(協辦政風業務人員)。
(三)本處秘書室主任。 |
|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
|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處長。 |
|
六、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業務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
|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
八、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