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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臨時人員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秘字第10400673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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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臨時人員之調薪及相
    關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臨時人員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臨時人員調整內、外勤支給薪資方式。
    (二)臨時人員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都發局主任秘書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都發局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副總工程司二人。
    (二) 人事室主任一人。
    (三) 會計室主任一人。
    (四) 政風室主任一人。
    (五) 秘書室主任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職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會議於需要時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記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評議人人數、姓名。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評議應予紀錄事項。
六、本委員會人員在評議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前,關於評議案件辦理
    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恂私舞弊及有遺漏錯誤情
    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七、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都發局秘書室指派工作人員辦理。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