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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都市法學研究、提升
法學素養、增進執法品質及促進都市發展,設都市法學研究發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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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都市法學研究發展事項。
(二)都市發展自治法規研修建議事項。
(三)都市法學知識推展事項。
(四)都市法學疑義諮詢事項。
(五)其他本局都市法學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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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由本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
,均由本局局長派兼之,負責承辦本中心行政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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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研究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
兼任;其餘研究委員由本局局長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本局代表聘
(派)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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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研究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職員兼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研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局補聘(派),補聘(派)研究委員之
任期至原研究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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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研究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
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研究委員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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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研究委員會議應有研究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研究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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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研究委員為從事都市法學研究、都市發展自治法規研修事項
,得視需要成立研究小組,並由研究委員一人為研究小組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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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各研究小組或研究委員,得針對都市法學相關議題提出研究
案或辦理本局指定之研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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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各研究小組或研究委員,對負責之研究案應提出研究成果,
或先撰擬研究報告案,由本中心召集研究委員討論後,提出研究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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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提出研究成果之研究小組或研究委員,得以個案為單位,依規定
支給研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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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研究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於出
席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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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委員會研究委員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學者專
家及有關單位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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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