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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172688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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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第三條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溫泉法施行後申請開發溫泉許可者,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補辦溫泉開發許可者,每件新
              臺幣五萬三千五百元。
          三、已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後,如須增加溫泉出水量而使用或
              增加機械動力申請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五萬三千五百元。
第四條    前條審查費應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就申請案件程序及書件符
          合規定後,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
          請。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