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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應用勞保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綜字第10501466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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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社會救助暨社福補助案,規範本府
    暨各區公所同仁使用e 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
    保查詢系統),並求審查資料完備、及時,確保使用者妥善使用資料
    ,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之三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使用勞保查詢系統前,應備妥個人自然人憑證及填具表單(表一),
    並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設定權限。
三、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以業務相關者為限。使用者因業務調動、離
    職情事,由本府權限窗口管理人負責權限異動控管,倘係本府權限窗
    口管理人有業務調動、離職情事,須報請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
    台處理。
四、使用者應以其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對於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
    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使用及嚴禁洩露他人。
五、使用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系統或鎖定電腦,以
    免遭冒用。
六、使用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各項資料之應用,應以業務相關者為
    限,其單位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七、使用者對經授權取得之勞保局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的之
    使用,不得任意複印、複製,並應嚴防資料外洩,以保障民眾隱私及
    維護其權益,以免觸犯刑責。
八、各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按月將查調紀錄陳
    核表(表二)送機關權限管理窗口,並將查調紀錄經機關首長核閱後存
    查。
九、本府機關權限管理窗口得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核,使用單位應派員配
    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十、本府設管理人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申請之受理、管理及稽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