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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資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秘字第101001680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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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及管理資訊設備,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資訊設備係指可攜式電腦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及其相關
    零(配)件。
三、本局同仁得填寫資訊設備局內借用(攜出局外)登記簿,向秘書室申
    請借用資訊設備。
四、資訊設備借用每人每次以一台為限。但舉辦研習或活動者,不在此限
    。
五、資訊設備借用期限為一天。但經秘書室資訊設備管理人員彈性調整者
    ,不在此限。
六、申請借用期間若無閒置資訊設備可供借用時,本局管理師得就已借出
    設備予以調度。
七、借用人應妥善保管資訊設備,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經本局資訊
    設備管理人員檢視設備完竣後,始完成歸還手續。如有損壞或缺件,
    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八、為共享設備資源,並維持資訊設備的品質及完整性,本局同仁不得擅
    自取用或任意擺放歸還資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