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及管理資訊設備,特訂定本
規定。 |
|
二、本規定所稱資訊設備係指可攜式電腦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及其相關
零(配)件。 |
|
三、本局同仁得填寫資訊設備局內借用(攜出局外)登記簿,向秘書室申
請借用資訊設備。 |
|
四、資訊設備借用每人每次以一台為限。但舉辦研習或活動者,不在此限
。 |
|
五、資訊設備借用期限為一天。但經秘書室資訊設備管理人員彈性調整者
,不在此限。 |
|
六、申請借用期間若無閒置資訊設備可供借用時,本局管理師得就已借出
設備予以調度。 |
|
七、借用人應妥善保管資訊設備,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經本局資訊
設備管理人員檢視設備完竣後,始完成歸還手續。如有損壞或缺件,
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
|
八、為共享設備資源,並維持資訊設備的品質及完整性,本局同仁不得擅
自取用或任意擺放歸還資訊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