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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暨環境設施值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清字第10100918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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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落實各區清潔隊及環境設施(以下簡稱各單
    位)值
    班管理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訂值班分為工作日與例(休)假日,由各單位所屬隊員或臨時
    人員輪值之。
三、各單位值班應以男性同仁輪值為主,男性同仁輪值有困難者,得安排
    女性同仁參與輪值,但以日間為原則。
四、值班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
    當人員遞補,並於事前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代理。
五、值班人員責任如下:
(一)電話接聽及紀錄。
(二)臨時突發事件之處理及通報。
(三)注意辦公處所門窗及水電管制。
(四)注意車輛進出門禁安全管制。
(五)維護車輛、機具及各項物品之安全。
(六)加強單位內各地點之巡查。
(七)長官交辦之事項。
前項如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儘速於一小時內陳報單位主管核示
或視其事件性質,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六、各單位輪值時間原則如下:
(一)值日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十六時。
(二)值夜時間:下午十六時至午夜二十四時。
(三)值大夜時間:午夜二十四時至上午八時。
前項如因實際業務管理需另行規劃調整者,單位主管應經陳報局長核
准後辦理。
七、輪值補休規定如下:
(一)工作日輪值夜或值大夜人員,補休一日。
(二)例(休)假日值班人員,補休一日。
補休人員應於輪值隔日強制補休,但因重大事故無法補休者,得於單位
主管核准後三個月內補休完畢。
八、輪值週期規定如下:
(一)工作日後接續輪值者,每週不超過一次。
(二)例(休)假日輪值者,每月不超過一次。
九、值班人員應於規定處所執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其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十、值班人員應在值勤地點膳宿。
十一、各單位值班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班日誌。
(二)各單位重要職員住所及電話一覽表。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消防隊、警察機關地址及電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