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區公所作業規定:
(一)建議案件處理流程:
1、里幹事查報案件即查即登錄區政管理系統,相關會議建議案件應即時
登錄並於三日內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承辦或由區公所自辦。
2、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應於次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處理情形答覆,
未答覆者區公所應即催辦。
3、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答覆後,系統會自動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
知建議案件聯絡人,區公所應於五日內完成複查。
4、區公所複查結果,除市長訪視建議案件應依市長核定之結果外,已完
成者按結案,未完成者應即催辦。
5、對於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須賡續辦理案件(未結案件),每隔一個
月未登錄最新辦理情形者,應即催辦。
(二)每月五日前陳報「區政管理系統○○區公所查報案件處理情形統
計表」月報表(統計期間為前一月)及累計表(統計期間為當年
一月一日起計算至前一月底)各一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三)區公所業務承辦人依案件辦理作業流程,逾期應即催辦。
(四)設置專人每日查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案件辦理情形及退文
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