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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區政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行字第101017029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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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區政管理系統各類建議案件之執行
    效率,並提升執行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公所作業規定:
(一)建議案件處理流程:
1、里幹事查報案件即查即登錄區政管理系統,相關會議建議案件應即時
   登錄並於三日內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承辦或由區公所自辦。
2、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應於次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處理情形答覆,
   未答覆者區公所應即催辦。
3、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答覆後,系統會自動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
   知建議案件聯絡人,區公所應於五日內完成複查。
4、區公所複查結果,除市長訪視建議案件應依市長核定之結果外,已完
   成者按結案,未完成者應即催辦。
5、對於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須賡續辦理案件(未結案件),每隔一個
   月未登錄最新辦理情形者,應即催辦。
(二)每月五日前陳報「區政管理系統○○區公所查報案件處理情形統
      計表」月報表(統計期間為前一月)及累計表(統計期間為當年
      一月一日起計算至前一月底)各一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三)區公所業務承辦人依案件辦理作業流程,逾期應即催辦。
(四)設置專人每日查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案件辦理情形及退文
      狀況。
三、本府民政局作業規定:
(一)督導區政管理系統各類建議案件執行情形,針對成效不佳之本府
      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累計案件數完成比率低於八十%)函請改
      善。
(二)每月應定期陳報各類督導報表。
四、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辦案件作業規定:
(一)應指派專人每日列印第三聯分派權管單位辦理。
(二)應於區公所將建議案登錄確認送出次日起七日內,完成初步處理
      情形答覆。
(三)對於承辦中須賡續辦理案件(未結案件),應每隔一個月即登錄最
      新辦理情形。
(四)如認區公所提報之建議案件應屬其他機關所權管者,應儘速通知
      區公所,並於案件登錄後三日內於區政管理系統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