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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十九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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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端正消防風紀,落實勤務紀律,強化服務態度,提升消防形象,發揮
督導功能。
二、激勵同仁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除弊興利,考核工作績效,提昇
消防同仁執行各項勤業務之主動、敏捷、安全、效率及廉潔效能,打
造優良服務團隊,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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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督導作法:
一、勤業務督導規劃與任務交付:
(一)勤業務督導規劃:
1、局級督導: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簡任
技正採自主性規劃,採不定時機動督導,主要以慰勉基層
服勤人員為主。
2、科室督導:由督察工作小組規劃督導日期,另有關執行專
案勤業務、訓練或其他重要工作執行時(含人事、會計、
政風、秘書等幕僚單位),另案簽核督導。
3、大隊督導:督察工作小組規劃各大隊正、副大隊長督導,
規劃應含括日勤、夜勤或深夜勤。
4、分隊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組長及所屬各分隊主管督導
(應含括日勤、夜勤或深夜勤),並統一留存大隊備查。
5、督察、督察員督導:採自主性規劃,採不定時機動督導,
獨立進行督導,以督導勤務為主。
6、督導日期、時段(間)應力求均衡、尤應注意黎明、黃昏
、重點節日、勤務交接、注意重大災害等特定勤務、重要
節慶活動及用膳時間等勤務死角列為督導重點。
7、督導單位(地區),應兼顧山地與海邊、市區與郊區,且
督導人員對重點地區(或單位及特殊地區)應就所管業務加
強督導。
(二)任務交付: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前次督導所見缺失
、問題綜合規劃。
二、督導工作範圍:
(一)督導項目:
1、一般消防勤業務工作及各外勤分隊之評核。
2、各級長官指示重要(點)勤、業務。
3、重點期間、特殊地區,專案之勤、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督導實施方式: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派員實施分
區督導、機動督導、聯合督導、駐點督導或全程督導,採重
點隨查、候查、追查方式,督導所屬單位、人員勤務規劃、
業務執行、內部管理及救災救護工作為督導重點。
(三)督導次數:
1、局級督導: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簡任技
正不受督導次數之限制。
2、科室督導:各科、室、中心主管帶領專員(技正)或股長及
承辦人(科員或技士)為一組共計三人前往分隊進行督導,
每月每組至少四次。如有執行專案勤業務、訓練或其他重
點工作時,得調整督導次數。
3、大隊督導: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
六次(其中夜勤及深夜勤至少各一次)。
4、分隊督導:各分隊主管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六次(其中夜
勤及深夜勤至少各一次)。
5、督察、督察員督導:督察每月至少四次;督察員每月每人
至少六次。
三、督導要領:
(一)先期準備,擬定腹案。
(二)運用觀察、檢查、詢問、探訪、追查、隨查、複查之方式,
深入考察勤惰、優劣及問題(詳如附件1-3,優劣蹟註記標準
)。
(三)督導發現之情形即迅速處理。
(四)督導發現優點予以表揚。
(五)督導發現缺點之處置方法:
1、查明事實原因指導改進。
2、重大或重複發生之缺失,應隨即查明原因、責任,並限
期處理回報。
3、發現問題癥結、協助解決困難或反應上級處理。
4、遇臨時勤務或重大(要)災害(紀律)狀況發生即行督
導(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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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督導工作之要求:
一、實施督導,態度應親切,多鼓勵、指導、溝通、協調、發掘困難、解
決問題,提振工作士氣,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嚴禁接受招
待及餽贈或關說請託。
二、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缺點及問題,提供相關單位立
即處理,發現屢勸不聽、明知故犯、惡意犯上者,應加強列管。
三、督導人員督勤時,如遇火警或災害發生,應主動參與並協助救災作為
。
四、各單位發生重大(要)狀況,應即主動向督導人員報告,各級督導人
員應隨時主動向長官反應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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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績效處理:
一、督導報告:
(一)督導人員應依編排日期實施及填寫督導報告表(如附件一之一)
,督導完畢後於三日內陳報,由督察工作小組簽陳長官核示,
另重大事蹟簽陳局長核示。
(二)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簡任技正之督導,除發
現重大優點、缺點外,可免填寫督導報告。
二、督導報告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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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注意事項:
一、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填寫「勤務督導變更申
請表」(如附件一之二),送交督察工作小組備查。
二、各大隊每月排定次月所屬分隊主管督導管制表,並統一留存大隊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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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績效評核及獎懲:
一、個人績效評核:服勤人員每半年(優劣蹟得互相抵消,但局長、副局
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及督察工作小組之督導人員所記
之優劣蹟次數,不得與其他各級督導人員所記之優劣蹟互相扺消)優
(劣)蹟次數累計達六次者,核予嘉獎(申誡)一次,每半年累計嘉
獎(申誡)最多以四次為限。
(一)局本部(各科、室、中心)督導:由督察工作小組每半年統計優劣
蹟次數。
(二)大隊、分隊督導:由大隊部每半年統計優劣蹟次數累積達敘獎標
準者造冊送督察工作小組彙辦。
(三)優劣蹟認定標準:(如附件一之三)
1、各大隊應依據本標準核定優劣蹟,並有依據可稽,不得浮濫
。
2、各大隊應指定專人管制所屬組長、分隊主管之督導報告及統
計優劣蹟次數,每半年,送督察工作小組彙辦;另督導所見
如有特殊重大情節,須予獎懲者,送督察工作小組辦理。
3、各科、室、中心業務權責所核列之優劣蹟事項,依其規定辦
理。
二、各級督導人員獎懲,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協辦本案有功人員
,每半年定期併案辦理獎勵。
三、各級督導人員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工作之除弊興利
,經查屬實者,專案簽請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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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案例教育:各單位如發生特殊或重大違法(紀)案例,應立即製作案例
教育教材送督察工作小組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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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各級督導人員依「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
發要點」規定,按實際督導時數報支超勤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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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實施要點,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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