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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服裝儀容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指字第10100074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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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依據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修正「消防服制準則」辦理。
(二)依據本局101年1月30日「局務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著裝規範
(一)本局外勤消防人員執行各項勤務,服裝穿著除另有計畫或通報者依其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穿著:
1、值班:穿著常服;另替代役無常服者冬季可外加穿著紅色消防工作服
   外套及配帶識別證。
2、備勤:救災備勤穿著消防工作服,救護備勤穿著救護工作服。
3、防災宣導:穿著消防工作服或常服。
4、消防安全檢查:穿著消防工作服或常服。
5、水源調查:穿著消防工作服。
6、搶救演練:體技能訓練穿著消防工作服或輕便服裝,裝備器材操作訓
   練穿著消防工作服,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穿著消防
   救災防護裝備、消防工作服或常服。
7、裝備器材保養:穿著消防工作服或配合裝備器材保養之服裝。
8、特搜大隊於備勤、防災宣導、搶救演練、裝備器材保養等勤務時,可
   穿著搜救 (救助) 工作服。
9、依前述各項穿著時,因氣候寒冷(以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陸冷氣團」
   來襲或氣象預報該區當日最低溫為攝氏14度以下)或下雨,得加著公
   發大衣或雨具。
(二)穿衣戴帽應端正整潔,鈕扣脫落及破損應隨時縫補及更換。
(三)除訓練外白天上班時間嚴禁穿著短褲、拖鞋及排汗杉或T恤,午休、
    19時後或盥洗期間可穿著輕便衣服,但至值班臺或上級長官蒞臨時
    應著備勤服裝。
(四)內衣不可露出,另衣服不合身者應予修改。
三、消防常服及消防工作服配件佩帶規範
(一)領章:消防常服其側面飛翔金色鳳凰圖案,綴於領口左右兩端。
(二)上衣胸口階級識別標誌:繡於右上口袋蓋上邊中央,加製寬零點三
     公分金線一至三道,上方綴一至四組立體水滴。
(三)臂章:盾形玫瑰紅色,上加金色文字之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及臂章號碼)。
(四)鞋:黑色。
(五)襪:男子為黑色(襪長高於腳踝),女子為膚色長襪。
(六)褲帶:黑色,皮帶環上加金色消防標誌,應繫緊,腰帶環置於中央。
(七)領帶應繫端正,領帶夾與左上口袋蓋下沿平行。
四、 儀容規範
(一)男生髮式如下:
1、短髮:頭頂髮長未超過三公分者屬之。蓄短髮者,頭頂髮長需平整。
2、長髮:頭頂髮長超過三公分者屬之。蓄長髮者,頭頂髮長前端不得超
   過眉毛上緣,鬢角不得長過耳。
(二)女生髮式如下:
1、短髮:髮長不得超過制服衣領上緣。
2、長髮:髮長於頭髮未綁時,不得超過制服衣領上緣以下30公分。髮長
   未及肩者得綁或夾;髮長過肩者平時應綁或夾,重要集會或須戴女禮
   帽時應梳髻。
3、前二項髮式頭頂髮長前端不得超過眼睛上緣,鬢髮應塞至耳後。
4、髮飾限單一黑色、深藍色、咖啡色,不得混色,樣式以簡單大方為原
   則。
(三)頭髮應修剪整齊,鬍鬚修刮乾淨,除有特殊理由經報備核可外,不
    得出現奇特不雅髮型及髮色。
(四)指甲應常修剪並保持清潔。
五、本局各單位應利用各項集會檢查服裝儀容。
六、辦理本案工作相關出(不)力人員每半年依規辦理獎勵(懲)。

七、本規範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