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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新聞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指字第100005135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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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推動新聞媒體聯繫與溝通工作,以促進政府與民意雙向交流、
    落實新聞發布及聯繫工作,以提昇消防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設發言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擔任,代表本局對外發言
    。代理發言人一人,由局長指定人員擔任,當發言人無法對外發言時
    ,得由代理發言人代表本局對外發言。
三、本局各大隊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分別由各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擔任
    ,代表該大隊對外發言。
四、本局人員未經許可或授權,不得擅自代表本局(或大隊)對外發表言
    論或提供資料、訊息。
五、本局各科、室、中心應設新聞聯絡人,由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負
    責聯繫及綜理所屬單位資料,隨時主動提供發言人員相關資訊,以利
    發言人員代表本局對外發言。各大隊、分隊應設新聞聯絡人,分別由
    組長及小隊長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負責接待媒體並聯繫、綜理所屬單
    位資料,提供正副大隊長相關資訊,以利正副大隊長代表該大隊對外
    發言。
六、發言人員對外發言時,必要時得請相關業務主管或人員陪同受訪,輔
    助發言人員進行說明。在發言人員之授權下,陪同人員得受訪並回答
    問題。
七、各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及分隊長應主動進行公關工作,與民眾及媒
    體保持良好互動,促進本局與民意雙向交流、隨時掌握輿情與民意,
    並落實新聞發布及聯繫工作。
八、本局接受新聞媒體之採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導媒體至接待室或適當場所。
(二)新聞聯絡人應依據媒體採訪需求,彙整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核閱後,
      提供予發言人員做為發言參考,並應主動向發言人員說明相關案情
      或內容。媒體採訪需求倘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業務時,各單位均應
      提供資料予發言人員並說明相關案情或內容。
(三)發言人員應在接待室或適當場所接受採訪並對外發言。發言人員受
      訪時,新聞聯絡人或業務單位主管應在場待命。
(四)各大隊受訪後,受訪者或新聞聯絡人應填寫受訪紀錄表(附件一)由
      受訪人員核閱後,傳真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五)媒體僅索取資料或來電詢問案情者,應由新聞聯絡人彙整相關資料
      ,經由大隊長或科室主管核准後始得提供,並應將相關資料送至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媒體來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詢問案情者,得
      由執勤小隊長或執勤官員提供。
(六)有關業務機密、個人隱私或依法不得提供之資料或訊息,不得提供
      予媒體或告知媒體。
(七)接受採訪及發言,應注意禮節及態度,並以引導媒體朝向正面報導
      為目標,以提昇本局形象。
九、新聞處理及聯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若發現本局相關案件經由媒體不實或負面報導,應主動通報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通知相關單位進行因應。
(二)為維持本局與媒體記者溝通管道暢通,各大隊新聞聯絡人應經常與
      媒體記者保持聯繫。
(三)媒體進入各單位進行採訪,應由新聞聯絡人或幹部陪同及接待。
(四)各單位發言人員及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
      箱應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整(異動時亦同),以利工作推動執行
      。
(五)各大隊應準備適當場所作為接待場所,以利媒體採訪工作之進行。
(六)各單位若發現主管業務內容經由媒體不實或負面報導者,應主動發
      布新聞稿(附件二)說明或澄清,或召開記者會由發言人員代表本局
      說明或澄清。
(七)不實或負面報導之澄清,應掌握時效,採新聞稿方式說明或澄清者
      ,應於得知報導後四小時內發布為原則;採記者會方式說明或澄清
      者,應於當日召開為原則。
(八)遇有長時間災害或持續性案件時,應每日定時定點召開記者會或發
      布新聞稿(或提供最新資料),統一說明最新案情,以提昇本局形象
      。
(九)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主動發布新聞稿,或發布採訪通知(附件三),
      邀請媒體前來採訪或攝影,或請發言人員受訪,主動引導媒體報導
      優良事蹟或工作內容等,提昇本局正面形象。
(十)各單位辦理活動、訓練、講習、演習、宣導、競賽或其他重大工作
      時,得於事前一日發布採訪通知,主動邀請媒體前來採訪或攝影,
      提昇本局正面形象。
(十一)重大新聞事件之發生,如屬跨局處業務性質者,得由發言人協助
        主管機關,共同召開聯合記者會。主管機關應就新聞事件所涉業
        務範圍、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提出書面說明。
(十二)記者會及座談會,必要時應由各機關首長或發言人主持。
十、新聞稿製作及發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聞稿或簡訊稿之製作及簽辦由業務單位負責,簽核後影本及電子
      檔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發布新聞。
(二)涉及二個業務單位以上之新聞,由各業務單位主動與發言人聯繫協
      調,統一處理有關新聞發布事宜。發言人得指定一個業務單位統一
      簽辦新聞稿。
(三)新聞之發布,除以召開記者會、座談會及新聞稿方式辦理外,亦得
      以行動電話簡訊、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四)新聞稿及簡訊稿應依標準格式製作。
十一、為加強提昇本局正面形象,各單位應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業務單位應就政策面、法律面、執行面等相關規劃、作法及成果
      等發布新聞,以利民眾了解政府施政情形。
(二)各業務單位應主動提供常態性或例行性之新聞稿或資料,送交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備查,以因應新聞媒體索取之需。
(三)各業務單位及各大隊為提昇本局形象,得備妥資料或安排場景及相
      關資料或計畫經簽核後,填寫採訪通知交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發布
      ,邀請各新聞媒體前來採訪。
(四)各單位有特殊事蹟、好人好事、為民服務、重大績效或創新作為進
      行公開表揚時,得填寫採訪通知交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發布,邀請
      各新聞媒體前來採訪。
十二、講習、訓練、座談會及評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得舉辦新聞媒體相關講習或訓練,加強本局相關人員新聞處理
      能力,以提升本局形象。
(二)本局得辦理座談會或聯誼會,以加強與媒體、民意雙向交流,促進
      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三)本局得辦理業務評比,以提昇新聞工作推動績效。
十三、本局得訂定新聞工作獎勵(懲)標準,以激勵同仁工作士氣。
十四、辦理新聞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