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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2089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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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ㄧ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住宅社區,指國民住宅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國民住宅社區。
          本辦法所稱社區公共基金,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設置之公共基金。
第四條   國民住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或第五十五條
          規定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
          理負責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向區公
          所報備。
第五條   國民住宅社區依前條規定報備後,原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
          辦法臺中市補充規定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應終止運作並辦理
          移交後,報都發局備查。
第六條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填具申請書,檢具下
          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
         一、第四條之報備證明文件。
         二、第五條之移交證明文件。
         三、社區係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一人以上共同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應檢齊
          其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撥充基金所需文件。
第七條   都發局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應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
          基金該社區專戶儲存部分,辦理結算撥充該社區公共基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